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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本网    2021-07-20 17:02:55    字体:


        根据《关于推动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制造办〔2020〕1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18号),我局拟对入驻“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开展租金补助项目、软企经济贡献增量奖励项目奖励扶持等。针对“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我局草拟了《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你们积极参与。意见征集时间为2021 年7月21日至7月29日,意见反馈邮箱为dgetb_xxcy@dg.gov.cn。为便于联系,请提交意见和建议时同时提供联络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附件: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信软〔2020〕137 号)《关于推动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制造办〔2020〕1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18号),推动建设一批发展定位清晰、产业基础良好、创新体系完善的数字产业园区,重点打造包含软件研发、信息技术服务、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产业的市内集聚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产业集聚园区是指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环保政策和公共服务方向,能够为一定数量的数字产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投资融资、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以下简称“试点园区”),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组织认定的规划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发展定位为数字产业的新型产业园区。

第四条  试点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工信局负责试点园区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层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园区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东莞市规划至2025年在全市范围内共认定试点园区不超过5个。

第六条  本办法数字产业统计范围包括两类,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中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63、64、65),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39);工业软件、嵌入式系统软件、工业互联网、车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经济主体。市工信局可根据国家、省、市对数字产业的新统计要求进行统计范围动态调整。统计园区承诺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时,不计入非独立法人主体的数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试点园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市内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运营管理机构。

(二)发展定位清晰。园区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数字产业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规划目标切实可行,已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主要发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工业软件、嵌入式系统软件、工业互联网、车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平台经济等。

(三)属地政府支持。属地政府已出台或承诺一年内出台支持数字产业在园区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套市级扶持资金,在人才公寓、空间规划、资金预算、配套设施等方面优先满足园区发展需求。

(四)产业基础良好。年度数字产业营业收入达10亿元,已入驻数字产业企业达30家,数字产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00人、具有相当数量软件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复合型人才,入园企业总税收贡献实现正增长。

(五)配套设施齐全。园区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不小于30万平方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居住等周边环境,丰富的数字产业、软件行业人才资源,有软件企业孵化功能、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

(六)服务体系完善。园区具有较完善的数字产业、软件企业发展技术支撑体系和后勤服务体系,较强的社会资源组织能力,与相关大学院校、科研院所、服务平台机构、商协会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初步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制。

(七)发展目标承诺。园区应积极招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数字产业企业和人才入驻,须承诺截至2025年底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体集聚方向。数字产业企业入驻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0家,且占比不少于试点园区企业总数的50%;其中,规上企业不少于50家。园区内有数字产业名企名品名人。

2、规模集聚方向。数字产业企业年营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且占比不少于试点园区产业规模的50%。园区内有数字产业名企名品名人。

3、人才集聚方向。数字产业人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万人。园区内有数字产业名企名品名人。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具体申报和认定流程如下:

(一)市工信局印发申报通知。市工信局根据国家、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申报通知。

(二)园区申报。园区自愿申报,按属地原则向基层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镇街初审。基层主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报市工信局。

(四)现场评审。市工信局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适宜认定或资金支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对通过基层主管部门初审的园区进行评审、实地考察。

(五)公示。市工信局根据现场评审结果拟定试点园区名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六)认定。试点园区名单经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扶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根据《关于推动东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制造办〔2020〕1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18号)精神,由市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试点园区的企业引进、重点企业培育、服务生态优化等。

第十条  软企租金补助项目。对2021年1月1日后新入驻试点园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对其实际新增租赁、购置或使用面积按照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额度且不高于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6个月。镇街(园区)按1:1比例进行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软企经济贡献增量奖励项目。对试点园区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当年经济贡献增量部分连续三年进行奖励,第一年和第二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第三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经济贡献增量的70%。所需资金由市和镇街(园区)按各自50%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建设奖补项目。支持试点园区联合第三方在园开展服务平台建设,投入范围可包括智慧园区建设、数字产业公共展厅建设、承办招商引智大型活动、承办人才项目供需对接品牌活动、软件项目攻关基地场地费用、软件人才认证培训活动等方向。市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50%给予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镇街(园区)按市奖补资金50%的比例进行配套扶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

(一)试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日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园区每年一季度需向市工信局申请复核。园区数字产业企业数量、营收规模或从业人才数量有增长,阶段性发展情况符合发展规划的,视作复核合格,保留试点园区称号;复核不合格的,由市工信局公告撤消试点园区称号,不再享受试点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二)2019年市工信局认定的试点园区(南城天安数码城、松山湖光大We谷)参照本办法执行,自本文印发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三)试点园区应自觉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配合开展工作。试点园区每个季度应向市工信局提交园区发展情况的报告,反映企业需求,并如实提交入驻数字产业企业、软件企业发展动态和经营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基层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园区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试点园区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提供政策信息,牵头落实基层扶持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试点园区称号:

(一)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或被司法机关处罚的,或受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不及时或不如实提供企业信息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应当撤销试点园区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试点园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基层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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