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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人工智能应用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本网    2025-12-26 16:47:02    字体: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东莞市人工智能应用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大力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和行业、场景的融合,积极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创新实践。省、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先后制定系列政策措施,提出要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培育发展,筑造工业领域人工智能生态体系。东莞是制造业大市,为人工智能技术在东莞制造业的应用推广积累了丰富的应用场景和原始数据资源,但在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向工业领域深度融合与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仍面临着场景需求分散、开发能力不足、协同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为响应国家及省市政府关于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产业发展机遇、有效破解人工智能与东莞制造业深度融合互促的难题,拟通过建设东莞市人工智能应用创新中心,打造人工智能共性创新技术平台与行业应用聚合平台,加速人工智能在东莞制造业规模化应用。为规范创新中心建设,明确创新中心总体建设思路、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运营管理等全链条管理内容,特制定本办法,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

       二、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十八条,依次为:总则、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动态管理、附则。

       (一)总则。共5条,主要从政策依据、认定管理办法适应范围、人工智能应用创新中心定义、部门职能分工等方面提出认定人工智能应用创新中心的总原则和总体思路。

       (二)基本条件。共2条,主要规定企业申请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申报主体性质、主体经营范围、具备运营团队、展示空间、赋能业务能力、生态聚合能力、年度绩效承诺等。

       (三)认定程序。共2条,主要明确创新中心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须提供的基本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开展创新中心认定时工作流程。

       (四)动态管理。共7条,主要对已认定的创新中心进行监督管理,明确绩效考核的流程,对考核不达标的创新中心给予处理。

       (五)附则。共2条,主要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解释权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

       四、政策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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