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创新是制造业发展的原动力和主引擎。为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国家和省先后发布《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4号)等政策文件。因此,结合本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暂行办法》,明确了创建认定、运行管理、支持政策、考核评估等全链条管理内容,为推动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
(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
(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
(四)《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4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定义、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基本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等。
(二)第二章创建认定,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方向、申报条件、创建方案、认定程序、自动认定条件等。
(三)第三章运行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组织架构、经营方向、组建形式等。
(四)第四章支持政策,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政策支持的主要内容、支持方式等。
(五)第五章考核评估,共五条。主要明确了有关单位职责、考核评估内容、工作程序、结果运行等。
(六)第六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了政策解释单位、政策实施期限。
四、政策期限
《暂行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