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东工信〔2024〕1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东莞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是全市第二大产业,推动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稳定全市工业经济基本盘。首台(套)项目扶持政策的实施,对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新研制具有重要意义。
省工信厅等五部门于2023年12月印发《广东省培育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奖补政策,支持短板技术与装备进行技术攻关与进口替代。《东莞市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东工信〔2022〕239号)要求加大专项支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扶持政策,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创新能力,2024年市政府一号文《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24〕1号),要求加快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壮大,落实持市级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政策。
近年来,东莞市围绕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为方向,积极推进一系列强而有力的扶持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
(一)第一至三条,明确《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资金来源和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概念定义。
(二)第四条,明确市首台(套)项目实行项目入库管理,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三)第五条,对项目申报单位明确申报条件。要求申报单位为在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产品在当前申报年度前2年内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且在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核算周期内实现销售3台(套)及以上、年度核定销售额达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申报单位不存在不予资助情形等。
(四)第六条,资助标准。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其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相应类别项目的产品销售额(不含税)10%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只奖励1个目录类别项目,奖励产品的销售数量不超过100台(套),且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在资助标准框架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行业,以及申报单位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对项目实施差别化分档资助。
(五)第七条,申请材料。要求提交销售清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到账证明材料、交付真实性证明材料、装备产品彩色照片和信用报告等,证明装备产品已实现销售,申报对象符合申报要求。
(六)第八条,工作流程。明确市首台(套)项目申报入库、资助工作流程,包括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镇街初审、征求意见、项目审核、入库计划、社会公示、资助计划、审批拨付等环节。
(七)第九至十二条,明确项目监督检查相关工作。要求受资助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第十三条,解释部门。明确《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
(九)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明确《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