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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732158786R/2023-0048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3-12-20
名称: 《东莞市“工改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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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改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推动“工改工”,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东莞市“工改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园区建设,构建一批高品质工业上楼空间,规范“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东自然资〔2023〕460号,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制定“工改M1”项目产业准入、监管及退出等工作机制,指导镇街政府开展项目“自持及分割转让用房方案”审查并落实监管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市工信局结合前期工作调研,并参考其他地区、部门有关做法,制定了《东莞市“工改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简称“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本政策主要根据《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东自然资〔2023〕460号,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工改M1”项目内企业入驻的审核和监管。主要从依据文件分割转让规定企业入驻审查要求入驻管理监督管理以及其他补充事项等方面制定政策内容。

      (一)依据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东莞市“工改 M1”项目企业入驻管理工作,根据《东莞市“工改 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分割转让规定。“工改 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分割转让比例如下:一是现代化产业园区内“工改 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 100%。现代化产业园外的“工改 M1”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割转让。二是因实施政府主导连片“工改工”而建设的工业安置房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 100%。三是存量“工改 M1”项目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分割的项目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分割转让比例为 70%。“工改 M1”项目开发主体应编制“自持及分割转让用房方案”。存量“工改 M1”项目及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分割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首次登记,按工业生产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扣除赔付或贡献用房建筑面积后的 30%办理增量工业生产用房转移登记。

      (三)企业入驻审查要求。入驻企业必须在“工改 M1”项目所在地注册。对涉及“两高”、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和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提出要求。

      (四)入驻管理。明确审查原则、入驻流程以及入驻申请所需材料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别对二次转让限制、履约监管、日常监管提出要求。

      随文附有项目自持及分割转让用房方案(参考样式)、东莞市“工改 M1”项目购买工业生产用房企业入驻申请表

      三、政策期限及解释

      本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