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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732158786R/2023-0047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3-12-13
名称: 【政策解读】《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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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服务,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背景

        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开发利用,我市可利用土地资源趋紧,2013年,我市研究提出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设想,同年11月,市府办印发出台了《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试行期届满后,2016年出台了《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6〕2号)。为进一步明晰基地监管工作,2018年以市产管办名义印发了《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监管指引》(东产管办〔2018〕2 号),上述《实施办法》以及《监管指引》已于2021年1月6日实施期届满。全市共认定了9个产业转型升级基地。

       鉴于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相关政策实施期届满,同时市政府已于2018年12月明确不再新增认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相应不再出台新的基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基地监管工作,持续引导项目规范运营,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市工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工信〔2021〕261号)。随后,为积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支持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纾困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信局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纾困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工信〔2022〕293号,以下简称“纾困政策”),获得基地和入驻企业一致认可。鉴于该纾困政策已到期失效,疫情后全市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为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服务,加大基地招商引资扶持力度,继续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有必要修改现行东工信〔2021〕261号文件,因此,市工信局牵头起草了《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二、政策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有效期五年的规范性文件,延续2022年的短期纾困政策,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基地相关监管运营,提供基地招商运营环境,推动基地入驻企业“小升规”,有利于全市尤其是基地稳增长工作。有助于基地引进一批优质企业,促进基地良性发展。通过优化政策明晰补缴税收贡献获得项目整体办证资格的路径,降低办证条件,解决一部分优质企业办证问题。

        三、政策出台必要性

       (一)基地企业纾困政策已到期需延续。目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2﹞152号)已到期失效,其中的配套纾困政策之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纾困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工信〔2022〕293号)也相应到期失效。为全力稳住工业大盘,加大基地招商引资扶持力度,有必要延续基地企业纾困政策。

       (二)原有政策办证门槛较高不利于基地招商。原有政策规定税收贡献标准“入驻企业税收贡献达到连续两年平均税收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以此推算,按照基地产业用房一般容积率为3.0推算,折算到每亩税收贡献达到了200万元/亩。由于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门槛过高,导致能满足办证条件的企业寥寥无几。

       (三)基地企业纾困政策获市场认可度较高。基地企业纾困政策出台后,市场认可度较高,纾困政策实施期限不到一年,已推动两个基地整体达标办证,累积共400家企业符合办证条件;同时协助其他未整体达标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共68家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其中规上企业63家。当前我市工业经济下行压力大,园区招商困难重重,放宽准入条件已成为各方共识。因此,通过出台优化基地管理政策来延续好的做法成为必要。

       四、政策主要内容

       本政策主要在《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纾困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工信〔2022〕29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工信﹝2021﹞261号)基础上,延续了2022年的短期纾困政策,并根据已到期的《实施办法》以及《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基地相关监管运营。主要从基地资格认定要求、分类开展企业入驻审批、产权分割销售、不动产权证办理、完善后续监管、处理历史遗留以及其他补充事项等方面延续和优化原政策内容。

       (一)基地资格认定要求。明确不再新增认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同时,对原有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资格如确需转让的,明确具体路径。

       (二)开展企业入驻审批。延续东工信﹝2022﹞296号条款规定,简化企业购买产业用房入驻审批流程,明确属地镇街审核职责,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以购买产业用房方式入驻基地的企业,以属地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函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合同备案,并签署风险提示函。

       (三)产权分割销售。根据已到期《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监管指引》(东产管办〔2018〕2 号)等政策,重新明确产权分割销售有关规定。明确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工业用房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

       (四)不动产权证办理。延续东工信﹝2022﹞296号条款规定,在基地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且实际进驻基地开展经营活动并满足税收贡献标准的企业,可申请办理所购买产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保留“个别达标、个别办证”“部分达标、同比办证”“整体达标、整体办证”等三种办证方式,根据实际操作上遇上的困难,进一步优化办证流程。

       (五)在完善后续监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事项等方面延续和优化原政策内容,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基地相关监管运营。

       其中,新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最大的突破点是:

        1.原纾困政策有效期不足一年,新修订的规范性政策有效期延长至五年以上。

        2.对已通过“一事一议”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执行预售的存量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若目前项目已达到现房销售条件(即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工业用房剩余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准予通过现房销售的方式进行分割销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经属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入驻并已在基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企业(或计划将原企业迁移入驻基地的东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可为其办理产业用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五、政策期限及解释

       本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