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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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和经营三年或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二)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并对区(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四)年服务中小企业数不少于6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近三年服务企业数稳定增长。(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六)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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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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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二)申请报告。(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有关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情况及主要技术设备清单。(五)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六)平台服务能力及服务成效证明文件(如质量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客户情况介绍、用户使用报告等)。(七)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八)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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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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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镇街经信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街经信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对推荐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社会公示;正式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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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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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说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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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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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办事窗口(市中小企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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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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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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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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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中小企〔2011〕60号) |
东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