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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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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街),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已编制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有相应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二)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2千平方米以上。(三)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 (四)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有较好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五)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20家,且符合产业定位。(六)创业服务队伍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七)能为入驻基地的小企业提供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多方位服务。(八)建设有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能按时进行基地企业数据统计及运行情况分析。(九)入驻基地的小企业或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在70%或以上。(十)具有连续流动孵化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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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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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表》。(二)申请报告。(三)基地建设相关证明材料,房产及土地权属证明。(四)创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机构设置,服务内容,配套政策,招商规划,内部管理制度等)(五)入驻创业基地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六)申报单位(创业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七)其他资质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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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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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镇街经信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街经信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对推荐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社会公示;正式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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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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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说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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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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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办事窗口(市中小企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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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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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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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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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中小企〔201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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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