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无线电管理日常检查及处理投诉中发现,个别企业违规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详见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现就加强相关无线电设备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的重要性
在我国,所有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设备的产品都需要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以确保这些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有序使用和公共安全。这个认证通常适用于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接收设备、无线电发射接收一体化设备、无线电频率控制设备、无线电防干扰设备等。未经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可能会干扰到其他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同时也可能出现导致设备故障、电磁辐射过大等问题,从而给其他用户和社会带来损失和危害。
(二)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三)违法后果。违反以上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常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种类
1.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如电视发射机、调频广播发射机等;
2.无线通信设备,如手机、对讲机、WiFi设备、蓝牙设备等;
3.工业、科研、医疗设备中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雷达、遥测遥控设备、工业无线电遥控设备等;
4.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电航标、卫星地球站、无线电测向设备等。
(五)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条件
1.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2.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费用
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政府专项资金向承检机构支付费用。如不符合要求的,需企业自行支付检测费用:
1.测试不通过,没有取得核准证书的,企业需支付当次发生测试的费用;
2.企业自行撤销任务,但测试已经开始的,企业需支付当次发生测试的费用;
3.企业获得型号核准证书,但产品未上市或未提供销售证明材料的,企业需支付当次发生测试的费用。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理
办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8009200/68009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A座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理,或现场办理。
二、做好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作
(一)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违法后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办理要求及途径
办理销售备案的设备范围为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非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销售时无需办理销售备案。应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能在国内生产、销售。
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的网址为https://wxdxsba.miit.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 第52号).zip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6日